【美国专利的与众不同之处】植物专利申请及审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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植物专利介绍


在专利类型方面,美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,美国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,植物专利取代了它的位置,成为继发明专利、外观专利外的第三种专利类型。

植物专利(Plant patent):植物专利保护的范围包括任何发明或发现并且通过无性繁殖,同时具备显著性和新颖性的植物新品种(包括培育出的变种、突变种、杂交种和新发现的幼苗,但不包括块茎繁殖植物或者发现于未经栽培环境下的植物)。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。


02

植物专利的申请及审查


1、授权条件

植物专利由美国政府授予发明人(或发明人的继承人或受让人),该发明人发明或发现并无性繁殖了一种独特的植物新品种,但块茎繁殖的植物或在未开垦的地方新发现的植物除外。植物专利的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为 20 年,专利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无性繁殖该植物,禁止他人在美国全境使用、出售或销售以这种方式繁殖的植物或其任何部分,或禁止他人将以这种方式繁殖的植物或其任何部分进口到美国。这种保护仅限于普通意义上的植物:

 活体植物,其表现出的一系列特征由其单一的遗传组成或基因决定,可通过无性繁殖复制,但不能以其他方式生产或制造。

 培育的变种、突变种、杂交种或转基因植物,其中变种和突变种可以是自发的或是被诱导的,杂交杂交种可以是自然的,也可以是来自有育种计划的,也可以是体细胞繁殖的,虽然天然植物突变体可能是自然产生的,但必须是在人工栽培区发现的。

 藻类和大型真菌属于保护范围,但细菌不属于。当前植物专利适用于并仅适用于无性繁殖植物。当然,申请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关于植物、种子、基因等的发明专利,而不是植物专利。

2、申请和审查

在植物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方面,与发明专利的流程基本相同。但由于植物专利的特殊性,审查员在审查时,可以要求美国农业研究局出具农业研究服务报告,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说明拟申请的植物是否是新品种。该报告仅对审查员的审查提供参考,最终是否授予植物专利权由审查员决定。若审查员未发现不予授予专利权的理由,则对该植物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,授权后的流程与发明专利相同,请参见发明专利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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